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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既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在欧盟市场的“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我们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一、CE认证对企业的优势
1.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取得欧盟制定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
2.获得由欧盟指定机构的CE认证证书,可以最大程度的获取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
3.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4.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指定机构的CE认证证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一旦遭到欧盟国家的处罚,认证机构将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
二、CE认证-GB14048.4-2003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使用范围:
GB14048.4-2003适用于1.1和1.2所规定的电器型式,其主触头用于连接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000V或直流不超过1500V的电路。
GB14048.4-2003规定的接触器和起动器一般不用于分断短路电流,因此接触器和起动器应配有适当的短路保护电器作为他们的一部分。
GB14048.4-2003适用于下列接触器和起动器;
1. 配有过载和或短路保护电器的接触器;
2. 配有分立的短路保护电器和或配有分立的短路保护电器且自身具有过载保护电器的起动器;
3. 按规定的条件将接触器或起动器与短路保护电路组装为一个整体,打比方综合式起动器或保护起动器。
在综合式起动器和保护式起动器中,作为短路保护电器的短路器或者熔断器组合电器,根据具体情况应符合GB14048.4-2001和GB14048.3-2002的要求。
本部分包括下列电器型式:
1.1交流和直流接触器
1.2交流电动机起动器
1.2.1直接(全电压)交流起动器
1.2.2交流减压起动器
1.2.2.1星---三角起动器
1.2.2.2两级自耦减压起动器
1.2.3转子变阻式起动器
1.3本部分不适用于下述电器
1.3.1直流起动器
1.3.2特殊用途和在起动器位置连续运行的星---三角起动器、转子变阻式起动器及两级自耦减压起动器;
1.3.3不平衡转子变阻式起动器,既各相的电阻值不同;
1.3.4不仅用于启动而且用于调速的起动器;
1.3.5液态起动器和“液态-汽态”起动器;
1.3.6半导体接触器和在主电器中使用半导体接触器的起动器;
1.3.7定子变阻式起动器;
1.3.8特殊用途的接触器和起动器;
1.3.9接触器和辅助触头和接触器式继电器的触头,有关要求见GB14048.5-2001
1.4GB14048.4-2003的组要目的
GB14048.4-2003规定:
a:接触器和起动器及辅助器件的特性;
b:接触器和起动器应符合的条件:
(1)操作和性能;
(2)介电性能;
(3)防护等级(若是有外壳的);
(4)结构;
三、CE认证流程:
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所必须的安全认证,而CE认证流程是产品进行CE认证的程序过程,CE认证中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欧盟标准符合性证明书》可以由欧盟公告机构签发,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证书》可以由第三方实验室签发,两种证书的CE认证流程是不同的。
认证模式
模式A | 内部生产控制(自我声明) |
模式Aa | 内部生产控制,加第三方检测 |
模式B | EC型式试验 |
模式C | 符合型式 |
模式D | 生产质量保证 |
模式E | 产品质量保证 |
模式F | 产品验证 |
模式G | 单元验证 |
模式H | 全面质量保证 |
适用覆盖产品
第一步:确定产品符合的指令和协调标准
超过20个指令覆盖的产品需要加贴CE标志。这些指令分别覆盖了不同范围的产品,并且指令中列举了所覆盖产品的基本要求。欧盟协调标准就是用来指导产品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详细技术文件。
第二步:确定产品应符合的详细要求
您必须保证您的产品满足欧盟相关法律的基本要求。产品满足其所适用的所有协调标准的要求,才被视为符合相关的基本要求。是否适用协调标准完全是自愿的,您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来满足相应的基本要求。
第三步:确定产品是否需要公告机构参与检验
您的产品所涉及到的每一个指令都对是否需要由第三方公告机构来参与CE的审核有详细的规定。并不是所有产品都强制要求通过公告机构认证,所以确定是否真的需要公告机构参与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公告机构都是由欧盟委员会授权的,并在NANDO(新方法指令公告机构及指定机构)的档案中有详细的清单。第四步:测试产品并检验其符合性
制造商有责任对产品进行测试并且检查其是否符合欧盟法规(符合性评估流程),风险评估是评估流程中的基础规则,满足了欧盟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后,您才有可能满足欧盟官方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五步:起草并保存指令要求的技术文件
制造商必须根据产品所符合指令的要求及风险评估的需要,建立产品的技术文件(TCF)。如果相关授权部门要求,制造商须将技术文件及EC符合性声明一起提交检查。
第六步:在您的产品上加贴CE标志并做EC符合性声明(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加贴在产品上。CE标志必须按照其标准图样,清楚且永久的贴在产品或其铭牌上。如果公告机构参与了产品的认证,则CE标志必须带有公告机构的公告号。制造商有义务起草EC符合性声明,并在其上签字以证明产品满足CE要求。
经过以上六个步骤,您的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以在欧洲市场顺利流通了。
四、适用认证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 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 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 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 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 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 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认证周期视产品的复杂程度而定。
五、出口哪些国家需要CE认证呢?
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奥地利、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候选国:克罗地亚、土耳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