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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既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在欧盟市场的“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我们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一、CE认证对企业的优势
1.欧盟的法律、法规和协调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复杂,因此取得欧盟制定机构帮助是一个既省时、省力、又可减少风险的明智之举;
2.获得由欧盟指定机构的CE认证证书,可以最大程度的获取消费者和市场监督机构的信任;
3.能有效地预防那些不负责的指控情况的出现;
4.在面临诉讼的情况下,欧盟指定机构的CE认证证书,将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证据;一旦遭到欧盟国家的处罚,认证机构将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
二、CE认证-EN61008家用及类似用途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使用范围:
CE认证-EN61008家用及类似用途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不超过 440 V, 额定电流不超过 125 A, 动作功能与线路电压无关或与线路电压有关的, 家用或类似用途的主要用作电击危险保护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以下称为 RCCB) 。这些装置主要用来对人的间接接触保护, 设备的外露导电部件接到一个合适的接地极上。 它们也可用来对由于过电流保护装置不动作而持续存在的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的火灾危险提供保护。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 30 mA 的 RCCB 在电击保护措施失效时也可作为补充保护措施。
CE认证-EN61008家用及类似用途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标准适用于能够同时执行检测剩余电流, 将剩余电流值与剩余动作电流值相比较以及当剩余电流超过剩余动作电流值时断开被保护电路等功能的装置。
注:
1 RCCB 的技术要求符合 IEC 755 的一般要求, RCCB 主要给非专业人员使用, 无需进行维修。 它们可提交认证。
2 IEC 364 给出了 RCCB 的安装和使用规程。
3 CE认证-EN61008家用及类似用途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标准适用范围的 RCCB 适用于作为隔离器 。
当电源侧容易发生过度的过电压时(例如: 电源通过架空线引入) , 可能必须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例如: 采用避雷器) (见 IEC 364-4-443) 。
注 4: 对于防护等级高于 IP 20 的 RCCB, 可能需要特殊的结构。
下列产品必须补充特殊的要求:
——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见 GB 16917)
——装入家用及类似一般用途的插头、 插座或器具连接器的 RCCB 或者专门与它们组合使用的RCCB。
注 5: 目前, 对装入插头、 插座的 RCCB 或专用于插头、 插座的 RCCB, 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可以与 GB 2099. 1 一起使用(适用时) 。
CE认证-EN61008家用及类似用途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标准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正常的环境条件 。 对在严酷环境条件地区使用的RCCB, 可补充必要的技术要求。
采用电池的 RCCB 不包括在本标准的范围内。
三、CE认证流程:
CE认证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所必须的安全认证,而CE认证流程是产品进行CE认证的程序过程,CE认证中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欧盟标准符合性证明书》可以由欧盟公告机构签发,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证书》可以由第三方实验室签发,两种证书的CE认证流程是不同的。
认证模式
模式A | 内部生产控制(自我声明) |
模式Aa | 内部生产控制,加第三方检测 |
模式B | EC型式试验 |
模式C | 符合型式 |
模式D | 生产质量保证 |
模式E | 产品质量保证 |
模式F | 产品验证 |
模式G | 单元验证 |
模式H | 全面质量保证 |
适用覆盖产品
第一步:确定产品符合的指令和协调标准
超过20个指令覆盖的产品需要加贴CE标志。这些指令分别覆盖了不同范围的产品,并且指令中列举了所覆盖产品的基本要求。欧盟协调标准就是用来指导产品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详细技术文件。
第二步:确定产品应符合的详细要求
您必须保证您的产品满足欧盟相关法律的基本要求。产品满足其所适用的所有协调标准的要求,才被视为符合相关的基本要求。是否适用协调标准完全是自愿的,您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来满足相应的基本要求。
第三步:确定产品是否需要公告机构参与检验
您的产品所涉及到的每一个指令都对是否需要由第三方公告机构来参与CE的审核有详细的规定。并不是所有产品都强制要求通过公告机构认证,所以确定是否真的需要公告机构参与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公告机构都是由欧盟委员会授权的,并在NANDO(新方法指令公告机构及指定机构)的档案中有详细的清单。第四步:测试产品并检验其符合性
制造商有责任对产品进行测试并且检查其是否符合欧盟法规(符合性评估流程),风险评估是评估流程中的基础规则,满足了欧盟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后,您才有可能满足欧盟官方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五步:起草并保存指令要求的技术文件
制造商必须根据产品所符合指令的要求及风险评估的需要,建立产品的技术文件(TCF)。如果相关授权部门要求,制造商须将技术文件及EC符合性声明一起提交检查。
第六步:在您的产品上加贴CE标志并做EC符合性声明(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加贴在产品上。CE标志必须按照其标准图样,清楚且永久的贴在产品或其铭牌上。如果公告机构参与了产品的认证,则CE标志必须带有公告机构的公告号。制造商有义务起草EC符合性声明,并在其上签字以证明产品满足CE要求。
经过以上六个步骤,您的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以在欧洲市场顺利流通了。
四、适用认证
1. 制造商相关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申请。
2. 申请人填写CE-marking申请表,将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实验室(必要时还要求申请公司提供一台样机)。
3. 实验室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
4. 申请人确认报价,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实验室。
5. 申请人提供技术文件。
6. 实验室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7. 实验室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
8. 技术文件审阅包括:
a文件是否完善。
b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或法语)书写。
9. 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实验室将通知申请人改进。
10. 如果试验不合格,实验室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11. 本页第9、10条所涉及的整改费用,实验室将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收费通知。
12. 申请人根据补充收费通知要求支付整改费用。
13. 实验室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TCF),以及CE符合证明(COC),及CE标志。
14. 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
认证周期视产品的复杂程度而定。
五、出口哪些国家需要CE认证呢?
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奥地利、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候选国:克罗地亚、土耳其。